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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编辑:周苗苗 时间:2022-08-28点击数:

(2018年12月16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安徽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设区的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设区的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捍卫科学尊严,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学技术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学技术评估、人才培训等党和政府委托工作、转移职能或社会化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学技术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学技术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以及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省级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向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成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退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安徽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本级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须遵守《章程》和《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设区的市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五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专职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德学双馨的科学家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代表、委员、常务委员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主要在安徽工作或生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所在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志,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以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村等基层一线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同时注重吸收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人物。

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必须从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三十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实行委员履职通报制度。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六章省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指作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应坚持党的领导与学会依法依章程自治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省级学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相应下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章程》和《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安徽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安徽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和相应的上一级学会业务指导。

第八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皖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章程》和《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安徽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联系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广交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友。

第九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安徽省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安徽省科协。会址设在合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NHU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HAST。

第五十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实施细则》制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七条 省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九条 《实施细则》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安徽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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