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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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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安徽师范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校党委、安徽省科协领导下的全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是安徽省科协的团体会员,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技工作方针,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促进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校科协在校党委、安徽省科协领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五条 培育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人才培养。

第六条 组织开展跨行业、跨院校、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参与学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学校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三条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校科协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校党委同意。

第十七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校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校党委同意,并征求安徽省科协意见。

第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校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校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制定校科协工作计划,审议校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校党委提名,并征求安徽省科协意见。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校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科协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向安徽省科协备案。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校科协秘书处(或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选择热爱科协工作、熟悉国家科技政策、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科技工作者担任,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校科协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会员

第二十六条 校科协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校科协审核可成为校科协的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及在校研究生,承认并遵守校科协章程,经校科协批准可成为校科协个人会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院系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校科协批准可成为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校科协;

五、校科协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校科协委托的工作;

四、校科协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一条 校科协应建立健全会员管理联系服务制度,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对触犯刑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校科协章程的会员,经校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校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一、校财政支持;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校科协应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安徽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ASTAHNU。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校科协。

安徽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

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89号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行政楼524室

电话:0553-5910286